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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入刑”后危险驾驶罪的司法运行状况

发布时间:2013-01-21

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伊始,因醉酒驾驶而依法予以惩处的报道不断见诸各类媒体。据公安部统计,醉驾入刑实施后的15天内,全国共查处醉酒驾驶2038起,较去年同期下降35%;日均查处136起,较去年全国日均查处数下降43%;全国因醉酒驾驶发生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和受伤人数同比分别下降37.8%和11.1%。⑴以上数据可以看出,“醉驾入刑”的警示作用与预防功能已经基本显现。总体而言,目前司法机关对“醉驾”案件的处理大体呈现出以下特点。 

  (一)对“醉驾”案件普遍采取了“快速联动”办案机制,即“快侦、快诉、快审、快判”。从总体上看,目前的“醉驾”案件从侦查到判决,一般在7~10天即可完成。例如,河南省舞钢市发生的醉驾案,从侦查到起诉再到审理判决一共只有4天;江苏省淮安市也推行了快速联动办案机制。⑵ 
  (二)量刑标准不统一。从目前实践中对醉驾的处理来看,对于量刑标准,有的仅依据醉酒程度的高低,有的还会考虑其他的情节。如四川省首批醉驾入刑的富顺县人邓某、李某,法院依据被查获时体内血液酒精浓度的高低依法量刑,分别判处拘役4个月、罚金3000元和拘役3个月、罚金3000元(两人被查获时的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分别为239.64mg/100ml和168.65mg/100ml);而由天津东丽区法院审理的“醉驾入刑”第一案,法院鉴于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且协议解决了民事赔偿问题,认罪态度较好,因而酌情从轻判处拘役4个月、罚金2000元(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10.78mg/100ml)。 
  (三)在“醉驾入刑”的实践中,公检法三机关的态度不尽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副院长张军认为在对醉驾行为具体追究刑事责任时,应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条文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公安部则表示,在《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公安部门对经核实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刑事立案。最高人民检察院随后也明确表态,对经核实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的将一律提起公诉。一个是强调要慎重对待醉驾,不宜一律追究刑事责任;一个是雷厉风行,高调打击醉驾行为。笔者认为,这种看似矛盾的态度,实则并非绝对对立,只因职责的不同而作出的不同的表态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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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对“醉驾”案件普遍采取了“快速联动”办案机制,即“快侦、快诉、快审、快判”。从总体上看,目前的“醉驾”案件从侦查到判决,一般在7~10天即可完成。例如,河南省舞钢市发生的醉驾案,从侦查到起诉再到审理判决一共只有4天;江苏省淮安市也推行了快速联动办案机制。⑵ 
  (二)量刑标准不统一。从目前实践中对醉驾的处理来看,对于量刑标准,有的仅依据醉酒程度的高低,有的还会考虑其他的情节。如四川省首批醉驾入刑的富顺县人邓某、李某,法院依据被查获时体内血液酒精浓度的高低依法量刑,分别判处拘役4个月、罚金3000元和拘役3个月、罚金3000元(两人被查获时的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分别为239.64mg/100ml和168.65mg/100ml);而由天津东丽区法院审理的“醉驾入刑”第一案,法院鉴于被告人李某归案后能如实交代犯罪事实,且协议解决了民事赔偿问题,认罪态度较好,因而酌情从轻判处拘役4个月、罚金2000元(血液酒精含量检测结果为210.78mg/100ml)。 
  (三)在“醉驾入刑”的实践中,公检法三机关的态度不尽一致。最高人民法院党组书记、副院长张军认为在对醉驾行为具体追究刑事责任时,应慎重稳妥,不应仅从条文理解《刑法修正案(八)》的规定,认为只要达到醉酒标准驾驶机动车的就一律构成刑事犯罪。公安部则表示,在《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后,公安部门对经核实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一律刑事立案。最高人民检察院随后也明确表态,对经核实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案件,证据确实充分的将一律提起公诉。一个是强调要慎重对待醉驾,不宜一律追究刑事责任;一个是雷厉风行,高调打击醉驾行为。笔者认为,这种看似矛盾的态度,实则并非绝对对立,只因职责的不同而作出的不同的表态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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