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世军 严选律师
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徐州市
发布时间:2013-02-01
庭立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12年修订)第三十三条 人民法院自受理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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