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大海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2-01
庭立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12年修订)第四十四条 人民法院自受理自诉案件之日起三日以内,应当告知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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