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强 严选律师
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湖南省长沙市
发布时间:2013-02-04
庭立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12年修订)第四十八条 可以用于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都是证据。
证据包括:
(一)物证;
(二)书证;
(三)证言;
(四)被害人陈述;
(五)、被告人供述和辩解;
(六)鉴定意见;
(七)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
(八)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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