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均发 严选律师
重庆善佑律师事务所
重庆市
发布时间:2013-02-18
庭立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12年修订)第八十九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的,公安机关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立即释放,并且将执行情况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对于需要继续侦查,并且符合、监视居住条件的,依法取保候审或者监视居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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