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敏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2-20
庭立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12年修订)第一百零八条 犯罪人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自首的,都应当接受。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应当移送主管机关处理,并且通知报案人、控告人、举报人;对于不属于自己管辖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然后移送主管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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