崔华 严选律师
河北天宏律师事务所
河北省石家庄市
发布时间:2013-02-25
庭立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12年修订)第一百五十二条 依照本节规定采取侦查措施收集的材料在刑事诉讼中可以作为证据使用。如果使用该证据可能危及有关人员的人身安全,或者可能产生其他严重后果的,应当采取不暴露有关人员身份、技术方法等保护措施,必要的时候,可以由审判人员在庭外对证据进行核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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