颜世军 严选律师
江苏永伦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徐州市
发布时间:2013-02-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2012年修订)第一百九十三条 法庭审理过程中,对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证据都应当进行调查、辩论。 庭立方
经审判长许可,人、当事人和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可以对证据和案件情况发表意见并且可以互相辩论。
审判长在宣布辩论终结后,被告人有最后陈述的权利。(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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