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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一百九十八条

发布时间:2013-02-2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一百九十八条 在法庭审判过程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影响审判进行的,可以延期审理:庭立方

(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 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修改)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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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需要通知新的证人到庭,调取新的物证,重新鉴定或者勘验的;

(二)检察人员发现提起公诉的案件需要补充侦查,提出建议的;

(三) 由于申请回避而不能进行审判的。(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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