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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二百一十八条

发布时间:2013-03-01

   庭立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二百一十八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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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立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二百一十八条 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不服地方各级人民法院第一审的判决的,自收到判决书后五日以内,有权请求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自收到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后五日以内,应当作出是否抗诉的决定并且答复请求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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