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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二百六十八条

发布时间:2013-03-12

   庭立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二百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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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立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修订)第二百六十八条 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根据情况可以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成长经历、犯罪原因、监护教育等情况进行调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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