晏建强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4-03
庭立方:本罪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条文】
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依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据刑或者;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佝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相关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检索院《关于人民检在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实件立案 标准的规定(试行)(199.9.9 高检发释字[1999] 2号)
二、演职犯罪案件
(二)玩忽职守案(第397条)
是指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
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以立案:
1.造成死亡回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或者轻伤10人以上律的;
2.造成直接经济损史30万元以上的,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不满30万元,但间接经济损失超过100万元的;
3.询私舞弊,造成直接经济损失20万元以上的;
4.造成有关公司、企业等单位停产、严重亏损、破产的;
5.严重损害国家声誉,或者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6.海关、外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严重不负责任,造成巨额外汇被骗或者逃汇的;
7. 其他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情形;
8.拘私舞弊,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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