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刚 严选律师
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
辽宁省沈阳市
发布时间:2013-04-09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 因犯,依法判处刑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二倍以下判处罚金;没有盗窃数额或者盗窃数额无法计算的,应当在一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判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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