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春莉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4-11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 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或者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法以限期整改指令书、行政处理决定书等文书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后,在指定的期限内仍不支付的,应当认定为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但有证据证明行为人有正当理由未知悉责令支付或者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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