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毒品数量达到标准的如何定性?

发布时间:2013-04-15

    庭立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一条  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贩卖”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行为。但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毒品数量达到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和代购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立案追诉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毒品数量达到标准的如何定性?

发布时间:2013-04-15

    庭立方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三)第一条  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予立案追诉。

    本条规定的“贩卖”是指明知是毒品而非法销售或者以贩卖为目的而非法收买的行为。但不以牟利为目的,为他人代购仅用于吸食、注射的毒品,毒品数量达到本规定第二条规定的数量标准的,对托购者和代购者以非法持有毒品罪立案追诉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