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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发布时间:2013-04-23

    庭立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别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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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阻止他人实施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协助司法机关抓捕其他重大犯罪嫌疑人(包括同案犯)的;

  (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

  (五)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六)在抗御自然灾害或者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特别突出表现的;

  (七)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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