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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死刑案件的正确处理

发布时间:2013-04-28

 

关键词
死刑 民间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一)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
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 1999〕 217号,1999年10月27日),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9年第6期。
22.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23.… … 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40… … 对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诉至法院后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予以准许并记录在案。人民法院也可以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此类案件尝试做一些促进和解的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9号,2010年2月8日),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0年第4期。
五、(意见》 中应当注意的几项具体要求
(六)对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具体犯罪的起因或动机不同,体现在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方面也会有所不同,在具体适用刑罚上也应有所区别,这也是量刑基本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意见》第22条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上述列举的犯罪皆为事出有因,与发生在社会上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在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上有明显差别,在对被告人的量刑上也应体现差别。总体把握,对这类犯罪应酌情从宽,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区别对待”的精神,目的是以期更加有效地改造罪犯、预防犯罪,促进社会和谐。
——张军:《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解与适用》。
主要是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死等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原则,《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即济南会议纪要,以下简称《 纪要》 )有明确的要求,即:“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但从审判实践看,毋庸讳言,有些地方、有些法官还没有真正领会、理解《纪要》 的上述要求,简单地认为对相同的罪行似乎没有足够道理仅因案发原因不同就要考虑作区别对待;而且,越是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杀人、伤害致死案件,被告人、被害人两方矛盾化解的可能性往往越小,矛盾调处的难度往往越大,为了保障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避免被害方出现过激举动,在处理时无须区别,该重判的仍然要重判。无疑,这种认识是存在偏颇的。《纪要》的上述要求是对宽严相济政策精神的具体阐释。在大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应当更加切实、更为严格地贯彻执行万首先,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不论罪行轻重程度如何,从性质上看,均属事出有因、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犯罪,这决定了实施此类犯罪的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即再犯可能’}生)针对不特定对象实施同类犯罪的被告人相比,有明显区别。的《刑法》 基本原则的要求,从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考量,与发生在社会上、基于罪责刑相适应为保障案件处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发的犯罪,被告人对此案件的被告人理应区别对待。其次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双方多存在邻里、婚恋等较为密切的关系,有的还是同一家庭成员。对这类案件,如果简单地一判了之、一杀了之,往往会使当事人双方结下更深的冤仇,甚至是世代冤仇。相反,如果在审案的同时高度关注、大力促进当事人双方的矛盾化,在尽最大努力做通被害方思想工作、善后工作,敦促被告人认罪悔过、积极赔偿的基础上,酌情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对于修复遭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使邻里、家庭、社区乃至整个社会的生活秩序重归融合而言,无疑是极为有益的。因此,从增进社会和谐的角度考虑,为
保障案件处理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对此类案件的被告人也不能不区别对待。最后,应当说明的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此类案件审理中的切实贯彻,关键在于必须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切实强化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责任意识,要勇于、善于耐心细致地做好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以及相关方面的说服与引导工作。
——张军:《 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全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载
《 人民司法》 2007年第21期,第8一11页。
民间矛盾的主要特点,一是作案人一般都是普通百姓,常常是初犯、偶犯;二是一般发生在熟人之间,对象特定;三是作案人往往因为性格、认知和控制力上的弱点导致犯罪,具有突发性、偶然性。总之,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一般属于激情胜犯罪,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明显不同,对社会治安的危害相对较小。民间矛盾虽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并不是这类矛盾在性质上是一样的,还是存在对与错、善与恶、道德与不道德的区分,如欠钱不还、因奸情杀害本夫本妻、贪图他人利益、虐待老人、蛮横霸道不讲理等等,都属于错的、恶的、不道德的情形。因此,在民间矛盾中也要区分事情引发的责任和过错,认真分析判断。
对于因民间矛盾引发的,适用死刑应当慎重。要结合案件犯罪原因。犯罪情节、被告人的前科、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要结合案件的犯罪原因、犯社会反映、被害人亲属的态度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进行综合考虑。对被害人有明显过错、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一般应当从轻;对那些犯罪动机特别卑劣、滥杀无辜、致多人死亡的恶性案件,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还应依法判处。
   
——黄尔梅:《 在六省区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上的讲话(摘录)) ) ( 2008年9月19)。
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
当前,农民、农民工、无业人员占罪犯人数的比例相当高。这反映了我国犯罪成员的基本情况。这些人群受教育少,社会地位和生活环境相对较差,社会保障不到位,法律意识和规则意识淡薄,是导致犯罪的主要原因。对此,应针对其不同的犯罪原因、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判处适当刑罚,在适用死刑时要特别慎重。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大,历来是打击的重点。但是在这两类犯罪中,同样是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由于起因不同,动机的卑劣程度以及主观恶性的大小不一样,对社会治安的危害并不完全相同。也就是说,对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能单从是否造成被害人死亡后果上考虑,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据统计,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以及山林、水流、田地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死刑案件,占全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犯罪死刑案件的半数以上。这是一个相当大的比例。这类案件情况是比较复杂的,其中虽有一些情节、后果特别严重,手段特别的残忍的案件,但也确有相当一些案件情节、后果、手段一般,这不完全同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其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对来说要小一些。因此,对于这类案件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要与其他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有所区别。
——高憬宏:《 和谐语境下的死刑适用》,载《 人民司法》 2008年第5期,第4一8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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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一)关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
要准确把握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的标准。对故意杀人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仅要看是否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结果,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犯罪,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对于被害人一方有明显过错或对矛盾激化负有直接责任,或者被告人有法定从轻处罚情节的,一般不应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印发<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的通知》(法〔 1999〕 217号,1999年10月27日),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1999年第6期。
22.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23.… … 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40… … 对民间纠纷引发的轻伤害等轻微刑事案件,诉至法院后当事人自行和解的,应当予以准许并记录在案。人民法院也可以在不违反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对此类案件尝试做一些促进和解的工作。
    ——最高人民法院《 印发<关于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0〕9号,2010年2月8日),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2010年第4期。
五、(意见》 中应当注意的几项具体要求
(六)对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酌情予以从宽处罚
具体犯罪的起因或动机不同,体现在犯罪人的主观恶性和犯罪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方面也会有所不同,在具体适用刑罚上也应有所区别,这也是量刑基本原则的题中应有之义。《意见》第22条规定,“对于因恋爱、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因劳动纠纷、管理失当等原因引发、犯罪动机不属恶劣的犯罪,因被害方过错或者基于义愤引发的或者具有防卫因素的突发性犯罪,应酌情从宽处罚”。
上述列举的犯罪皆为事出有因,与发生在社会上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暴力犯罪,在主观恶性和社会危害程度上有明显差别,在对被告人的量刑上也应体现差别。总体把握,对这类犯罪应酌情从宽,体现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区别对待”的精神,目的是以期更加有效地改造罪犯、预防犯罪,促进社会和谐。
——张军:《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解与适用》。
主要是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或故意伤害致死等严重刑事犯罪案件。对这类案件的处理原则,《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即济南会议纪要,以下简称《 纪要》 )有明确的要求,即:“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应当与发生在社会上的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其他故意杀人犯罪案件有所区别。”但从审判实践看,毋庸讳言,有些地方、有些法官还没有真正领会、理解《纪要》 的上述要求,简单地认为对相同的罪行似乎没有足够道理仅因案发原因不同就要考虑作区别对待;而且,越是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杀人、伤害致死案件,被告人、被害人两方矛盾化解的可能性往往越小,矛盾调处的难度往往越大,为了保障案件处理的社会效果,避免被害方出现过激举动,在处理时无须区别,该重判的仍然要重判。无疑,这种认识是存在偏颇的。《纪要》的上述要求是对宽严相济政策精神的具体阐释。在大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新形势下,应当更加切实、更为严格地贯彻执行万首先,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不论罪行轻重程度如何,从性质上看,均属事出有因、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犯罪,这决定了实施此类犯罪的被告人的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即再犯可能’}生)针对不特定对象实施同类犯罪的被告人相比,有明显区别。的《刑法》 基本原则的要求,从预防犯罪的刑罚目的考量,与发生在社会上、基于罪责刑相适应为保障案件处理取得良好的法律效果,发的犯罪,被告人对此案件的被告人理应区别对待。其次因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双方多存在邻里、婚恋等较为密切的关系,有的还是同一家庭成员。对这类案件,如果简单地一判了之、一杀了之,往往会使当事人双方结下更深的冤仇,甚至是世代冤仇。相反,如果在审案的同时高度关注、大力促进当事人双方的矛盾化,在尽最大努力做通被害方思想工作、善后工作,敦促被告人认罪悔过、积极赔偿的基础上,酌情对被告人从宽处罚,
对于修复遭犯罪侵害的社会关系,使邻里、家庭、社区乃至整个社会的生活秩序重归融合而言,无疑是极为有益的。因此,从增进社会和谐的角度考虑,为
保障案件处理取得良好的社会效果,对此类案件的被告人也不能不区别对待。最后,应当说明的是,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此类案件审理中的切实贯彻,关键在于必须牢固树立服务大局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切实强化为和谐社会建设提供有力司法保障的责任意识,要勇于、善于耐心细致地做好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工作以及相关方面的说服与引导工作。
——张军:《 切实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全力促进社会和谐稳定》,载
《 人民司法》 2007年第21期,第8一11页。
民间矛盾的主要特点,一是作案人一般都是普通百姓,常常是初犯、偶犯;二是一般发生在熟人之间,对象特定;三是作案人往往因为性格、认知和控制力上的弱点导致犯罪,具有突发性、偶然性。总之,民间矛盾引发的犯罪一般属于激情胜犯罪,被告人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犯罪分子明显不同,对社会治安的危害相对较小。民间矛盾虽然属于人民内部矛盾,但并不是这类矛盾在性质上是一样的,还是存在对与错、善与恶、道德与不道德的区分,如欠钱不还、因奸情杀害本夫本妻、贪图他人利益、虐待老人、蛮横霸道不讲理等等,都属于错的、恶的、不道德的情形。因此,在民间矛盾中也要区分事情引发的责任和过错,认真分析判断。
对于因民间矛盾引发的,适用死刑应当慎重。要结合案件犯罪原因。犯罪情节、被告人的前科、主观恶性、人身危险性、要结合案件的犯罪原因、犯社会反映、被害人亲属的态度等法定、酌定量刑情节进行综合考虑。对被害人有明显过错、对矛盾激化负有主要责任的,一般应当从轻;对那些犯罪动机特别卑劣、滥杀无辜、致多人死亡的恶性案件,应当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还应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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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
当前,农民、农民工、无业人员占罪犯人数的比例相当高。这反映了我国犯罪成员的基本情况。这些人群受教育少,社会地位和生活环境相对较差,社会保障不到位,法律意识和规则意识淡薄,是导致犯罪的主要原因。对此,应针对其不同的犯罪原因、犯罪情节、主观恶性和人身危险性,判处适当刑罚,在适用死刑时要特别慎重。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犯罪社会危害性较大,历来是打击的重点。但是在这两类犯罪中,同样是造成了被害人死亡的后果,由于起因不同,动机的卑劣程度以及主观恶性的大小不一样,对社会治安的危害并不完全相同。也就是说,对于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犯罪,是否判处死刑,不能单从是否造成被害人死亡后果上考虑,还要综合考虑案件的全部情况。据统计,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以及山林、水流、田地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死刑案件,占全部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犯罪死刑案件的半数以上。这是一个相当大的比例。这类案件情况是比较复杂的,其中虽有一些情节、后果特别严重,手段特别的残忍的案件,但也确有相当一些案件情节、后果、手段一般,这不完全同于严重危害社会治安的案件,其社会危害性和行为人的主观恶性相对来说要小一些。因此,对于这类案件适用死刑一定要十分慎重,要与其他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案件有所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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