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键词 量刑 积极赔偿
最高人民法院司法政策精神
五、《 意见》 中应当注意的几项具体要求
(七)正确规范被告人积极赔偿与依法量刑的关系
对被告人的量刑,主要是依据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犯罪给被害人造成的损害大小,是衡量罪行社会危害程度的重要标志。被告人对其犯罪所造成的损害进行赔偿,客观上减少或者减轻了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法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之一加以考虑。鉴于此,(意见》第23条规定,“被告人案发后对被害人积极进行赔偿,并认罪、悔罪的,依法可以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在理解上述规定时,应掌握以下两点:
第一,并非所有类型犯罪的被告人积极赔偿了,都可以得到从轻处罚。主要应限定在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事出有因、侵害对象特定的案件,这类犯罪如果被告人积极履行赔偿义务,取得被害方的谅解,可以依法从轻判处。《意见》在第23条就明确规定,',因婚姻家庭等民间纠纷激化引发的犯罪,被害人及其家属对被告人表示谅解的,应当作为酌定量刑情节予以考虑。犯罪情节轻微,取得被害人谅解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不需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相反,对于那些公然与社会对抗,严重危害国家安全或社会稳定,罪行极其严重、主观恶性极深的犯罪分子,即使具体的被害人可以谅解,但潜在的社会上的合法利益也可能受其侵害,就不能简单地以赔偿与否、具体被害人是否谅解等对其从宽处罚,否则就会给社会造成“花钱买刑”的误解。对后一类案件,既要坚持刑事部分依法从严惩处,又要坚持民事部分依法赔偿。
第二,单独的赔偿并不是酌定量刑情节,赔偿必须是出于真诚的认罪、悔罪并取得一定程度的谅解,才能作为酌定量刑情节,而这往往是决定刑罚轻重的最重要考虑之一。
——张军:《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理解与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