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松涛 严选律师
广东万湛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湛江市
发布时间:2013-05-07
非职务行为 连带赔偿责任
附录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刘某交通肇事案
裁判摘要:雇主对其雇员的非职务行为造成的损害结果不负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上诉人李某与被告人刘某之间虽然存在着雇佣关系,但被告人刘某动用车辆送朋友回家,既非正常业务,又没有得到雇主李某的同意,并且在酒后驾车,途中发生交通事故,侵犯了苏军的人身权,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苏田保造成了经济损失,李某对此没有任何过错,因而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应当指出,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31条,… … 承担赔偿责任的机动车驾驶员暂时无力赔偿的,由驾驶员所在单位或者机动车的所有人负责垫付的规定,李某虽然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因交通肇事责任人刘某没有经济赔偿能力,李某作为车辆所有人,其垫付被害人损失的民事责任是不能免除的。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1999年第4辑(总第4辑,案例第25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6一12页。执笔:郭清国;审编:张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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