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变相传销行为的认定与定性

发布时间:2013-05-14

 

非法经营罪 有奖销售 变相传销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审判长会议经研究认为:“违反国家规定”是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必要前提,而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前,国家行政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对传销这种经营活动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对于国务院《 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 发布以前实施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一般不能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但是,对于行为人在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过程中实施销售伪劣产品、走私物品、诈骗、非法集资、虚报注册资本、偷税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未经许可传销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或者传销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情节严重的,仍然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编:《经济犯罪审判指导与参考》 2003年第2卷(总第2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203--204页。
附录3:经济犯罪审判指导与参考案例
李柏庭非法经营案
裁判要旨: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是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经营活动,与有奖销售有本质的区别。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合法的有奖销售与非法的变相传销的区别是:第一,从销售的方式以及获利途径来看,有奖销售往往有自己的经营场所,以社会一般消费者为销售对象,购买者一般为最终用户,从商品销售收入与经营成本之间的差价中获取利润;传销或变相传销则采取无店铺经营方式,以发展下线为其主要经营方式,组织者往往在同学、朋友、亲属中间寻找销售对象,下线也采用同一方法发展下一层次的参加者。第二,从销售的商品角度来看,有奖销售的商品价格与价值之间的差距处于一合理的幅度,购买者购买商品是以消费商品为目的;而非法传销的商品价格与价值大幅度相背离,违背了等价交换原则,消费者购买商品的目的不再是商品的使用价值,而是把商品当作赚钱的工具,使自己能够从中牟取暴利回馈。第三,从推销、宣传的角度来看,有奖销售与非法传销均需通过相关媒体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广告宣传,但前者一般以物美价廉、有奖为内容;而后者往往以给予参加者高额回报、提成为内容。
——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编:《经济犯罪审判指导与参考》 2003年第2卷(总第2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41一46页。
导读和说明
((刑法修正案(七)》 第4条已将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的传销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定罪处罚,该罪名经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确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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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审判业务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刑二庭审判长会议经研究认为:“违反国家规定”是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必要前提,而1998年4月18日国务院《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发布以前,国家行政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对传销这种经营活动没有明确的禁止性规定。因此,对于国务院《 关于禁止传销经营活动的通知》 发布以前实施的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一般不能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但是,对于行为人在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过程中实施销售伪劣产品、走私物品、诈骗、非法集资、虚报注册资本、偷税等行为,构成犯罪的,应当依照《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对于未经许可传销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或者传销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情节严重的,仍然应当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编:《经济犯罪审判指导与参考》 2003年第2卷(总第2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203--204页。
附录3:经济犯罪审判指导与参考案例
李柏庭非法经营案
裁判要旨:传销或者变相传销行为是国家明令禁止的非法经营活动,与有奖销售有本质的区别。从事传销或者变相传销活动,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经营罪。
合法的有奖销售与非法的变相传销的区别是:第一,从销售的方式以及获利途径来看,有奖销售往往有自己的经营场所,以社会一般消费者为销售对象,购买者一般为最终用户,从商品销售收入与经营成本之间的差价中获取利润;传销或变相传销则采取无店铺经营方式,以发展下线为其主要经营方式,组织者往往在同学、朋友、亲属中间寻找销售对象,下线也采用同一方法发展下一层次的参加者。第二,从销售的商品角度来看,有奖销售的商品价格与价值之间的差距处于一合理的幅度,购买者购买商品是以消费商品为目的;而非法传销的商品价格与价值大幅度相背离,违背了等价交换原则,消费者购买商品的目的不再是商品的使用价值,而是把商品当作赚钱的工具,使自己能够从中牟取暴利回馈。第三,从推销、宣传的角度来看,有奖销售与非法传销均需通过相关媒体或者其他方式进行广告宣传,但前者一般以物美价廉、有奖为内容;而后者往往以给予参加者高额回报、提成为内容。
——沈德咏主编、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二庭编:《经济犯罪审判指导与参考》 2003年第2卷(总第2卷),人民法院出版社2003年版,第41一46页。
导读和说明
((刑法修正案(七)》 第4条已将组织、领导以推销商品、提供服务等经营活动为名的传销行为单独规定为犯罪定罪处罚,该罪名经由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确定罪名的补充规定(四)) )确定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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