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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充分证据证实伤害行为与伤害后果有因果关系情况的定性

发布时间:2013-05-14

 

附录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韩宜过失致人死亡案
裁判要旨:区别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还是过失致人死亡,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主观上有无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主观故意。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后果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应当对因果关系的客观性、条件性、多样性和复杂性进行分析。
(一)过失致人死亡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区别
过失致人死亡罪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因疏忽大意的过失而致人死亡,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第二种是因过于自信的过失而致人死亡,即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可能性,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后果。故意伤害罪也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直接故意伤害,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身体造成伤害后果,并且希望这种后果发生;另一种是间接故意伤害,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身体造成伤害后果,虽然不希望但却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因此,在客观表现上,两罪之间有相同的地方,但在主观故意的内容上是有本质区别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人在实施伤害行为时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而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既没有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的故意,也没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因此,要区别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还是过失致人死亡,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主观上有无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主观故意。
(二)本案中的伤害行为与危害后果间因果关系的认定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行为与对定罪量刑有价值的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按照刑法罪责自负原则,一个人只能对自己的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因此,当某种危害结果已经发生,如果要行为人对该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就必须确认其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被告人韩宜是否应对被害人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关键取决于韩宜的故意伤害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后果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由于因果关系存在客观性、条件性、多样性和复杂性等性质,因此,我们应该从上述性质来分析本案的因果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7年第3集(总第56集,案例第440号),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一14页。执笔:吴如玉、杜晓红、张蝉;审编:周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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韩宜过失致人死亡案
裁判要旨:区别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还是过失致人死亡,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主观上有无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主观故意。被告人的故意伤害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后果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应当对因果关系的客观性、条件性、多样性和复杂性进行分析。
(一)过失致人死亡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区别
过失致人死亡罪包括两种情况,第一种是因疏忽大意的过失而致人死亡,即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第二种是因过于自信的过失而致人死亡,即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死亡的可能性,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他人死亡的后果。故意伤害罪也包括两种情况,一种是直接故意伤害,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身体造成伤害后果,并且希望这种后果发生;另一种是间接故意伤害,即明知自己的行为会给他人身体造成伤害后果,虽然不希望但却放任这种后果的发生。因此,在客观表现上,两罪之间有相同的地方,但在主观故意的内容上是有本质区别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的行为人在实施伤害行为时有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故意;而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既没有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的故意,也没有伤害他人身体的故意。因此,要区别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还是过失致人死亡,关键是要查明行为人主观上有无伤害他人身体健康的主观故意。
(二)本案中的伤害行为与危害后果间因果关系的认定
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指犯罪行为与对定罪量刑有价值的危害结果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按照刑法罪责自负原则,一个人只能对自己的危害行为所造成的危害结果负刑事责任。因此,当某种危害结果已经发生,如果要行为人对该结果承担刑事责任,就必须确认其行为与该结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被告人韩宜是否应对被害人的死亡承担刑事责任,关键取决于韩宜的故意伤害行为与被害人的死亡后果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由于因果关系存在客观性、条件性、多样性和复杂性等性质,因此,我们应该从上述性质来分析本案的因果关系。
——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7年第3集(总第56集,案例第440号),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第6一14页。执笔:吴如玉、杜晓红、张蝉;审编:周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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