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抢劫致人死亡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3-05-16

 

抢劫罪 致人死亡 因果关系
附录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王国全抢劫案(复核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抢劫行为必须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具备因果关系不中断的条件下,即肯定抢劫对象的死亡与抢劫犯罪行为人的行为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情况下,才能认定抢劫致人死亡成立。
(一)正确界定抢劫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关系是认定抢劫致人死亡的关键
据此,在司法实践中,抢劫致人死亡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使用暴力追求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二是使用暴力抢劫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三是抢劫时置被害人于危险状态而不予救助,放任其死亡结果的发生。而这三种情况无一例外地表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与抢劫罪犯的抢劫行为之间都是具有“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的。第一、二种情形属于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的死亡完全是由于抢劫罪犯的抢劫行为直接引起的,而第三种情节则属于间接因果联系。之所以将间接因果关系下引起的被害人死亡结果也归于抢劫致人死亡,是由于抢劫致人死亡中,刑法加重评价更注重的是死亡结果,而不仅仅是死亡原因。《刑法》 条文的表述中并没有将抢劫行为规定为被害人死亡的原因,只能说明死亡结果与抢劫行为具有一定的关系。为了不放纵犯罪,又不至于扩大惩罚面,实践中对于认定抢劫致人死亡也予以了必要的限制,即被害人死亡结果系抢劫过程中当场发生,或在行为人的抢劫实行行为影响下发生的,如抢劫过程中被害人试图逃离现场时不慎跌下山涧或遭遇车祸丧生的情形等。在此种情形下,行为人的抢劫行为在逻辑上可以归为被害人死亡的必要条件,也可以认定为抢劫致人死亡。
(二)正确界定抢劫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罪过范围,是认定抢劫致人死亡的重要因素
抢劫致人死亡中,行为人对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不一定均持积极的追求态度。抢劫犯罪属于侵财犯罪,行为人的最终目的是获取他人财物,对被害人人身权利的侵犯主要是为了使财产所有人、持有者、保管者等不敢反抗、丧失反抗或者不能反抗,从而实现获取财物的目的。抢劫犯罪虽然是直接故意犯罪,但是直接故意的对象是财产和被害人的人身,对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则不一定是积极追求的态度。抢劫致人死亡的主观心态不但包括故意而且包括过失。因此,只要有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出现,不论行为人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可以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一罪认定,适用“抢劫致人死亡”的法定条款。对于抢劫行为过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由于抢劫的手段行为系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原因,客观上又实现了获取财物的目的,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此种行为当然可以为“抢劫致人死亡”的评价所包容,应当依法予以适用。
一一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8年第1集(总第60集,案例第477号),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6一53页。执笔:胡立新、张若瑶、杜军燕;审编:陈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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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3:刑事审判参考案例
王国全抢劫案(复核法院:最高人民法院)
裁判要旨:抢劫行为必须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具备因果关系不中断的条件下,即肯定抢劫对象的死亡与抢劫犯罪行为人的行为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情况下,才能认定抢劫致人死亡成立。
(一)正确界定抢劫行为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的关系是认定抢劫致人死亡的关键
据此,在司法实践中,抢劫致人死亡主要有三种情形:一是使用暴力追求或者放任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二是使用暴力抢劫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三是抢劫时置被害人于危险状态而不予救助,放任其死亡结果的发生。而这三种情况无一例外地表明,被害人死亡结果之间与抢劫罪犯的抢劫行为之间都是具有“合乎规律的引起与被引起的联系”的。第一、二种情形属于直接的因果关系,即被害人的死亡完全是由于抢劫罪犯的抢劫行为直接引起的,而第三种情节则属于间接因果联系。之所以将间接因果关系下引起的被害人死亡结果也归于抢劫致人死亡,是由于抢劫致人死亡中,刑法加重评价更注重的是死亡结果,而不仅仅是死亡原因。《刑法》 条文的表述中并没有将抢劫行为规定为被害人死亡的原因,只能说明死亡结果与抢劫行为具有一定的关系。为了不放纵犯罪,又不至于扩大惩罚面,实践中对于认定抢劫致人死亡也予以了必要的限制,即被害人死亡结果系抢劫过程中当场发生,或在行为人的抢劫实行行为影响下发生的,如抢劫过程中被害人试图逃离现场时不慎跌下山涧或遭遇车祸丧生的情形等。在此种情形下,行为人的抢劫行为在逻辑上可以归为被害人死亡的必要条件,也可以认定为抢劫致人死亡。
(二)正确界定抢劫行为人对被害人死亡结果的罪过范围,是认定抢劫致人死亡的重要因素
抢劫致人死亡中,行为人对于被害人死亡的结果不一定均持积极的追求态度。抢劫犯罪属于侵财犯罪,行为人的最终目的是获取他人财物,对被害人人身权利的侵犯主要是为了使财产所有人、持有者、保管者等不敢反抗、丧失反抗或者不能反抗,从而实现获取财物的目的。抢劫犯罪虽然是直接故意犯罪,但是直接故意的对象是财产和被害人的人身,对于被害人的死亡结果则不一定是积极追求的态度。抢劫致人死亡的主观心态不但包括故意而且包括过失。因此,只要有被害人死亡的后果出现,不论行为人主观是故意还是过失,均可以认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抢劫过程中故意杀人案件如何定罪问题的批复》,行为人为劫取财物而预谋故意杀人,或者在劫取财物过程中,为制服被害人反抗而故意杀人的,以抢劫一罪认定,适用“抢劫致人死亡”的法定条款。对于抢劫行为过失致使被害人死亡的,由于抢劫的手段行为系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原因,客观上又实现了获取财物的目的,根据罪刑法定原则,此种行为当然可以为“抢劫致人死亡”的评价所包容,应当依法予以适用。
一一最高人民法院刑事审判第一、二、三、四、五庭编:《刑事审判参考》 2008年第1集(总第60集,案例第477号),法律出版社2008年版,第46一53页。执笔:胡立新、张若瑶、杜军燕;审编:陈鸿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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