曾强 严选律师
四川川商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5-20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就审理案件答记者问 》
依法严惩严重毒品犯罪,是人民法院审理毒品犯罪案件的一贯立场和做法。针对以往毒品犯罪审判中出现的有重大立功表现的都予以从轻处罚的情况,最高人民法院严格了立功的认定标准,首次规定以立功是否足以抵罪作为是否从宽处罚的标准,并明确了以非法手段获取检举线索的,不认定为立功。
由于毒枭、毒品犯罪往往手头掌握有更多的犯罪线索,就会出现想立多大功就有多大功,想立什么功就能立上什么功,往往导致一号主犯的刑罚反而排在二号、三号人物之后,这是与加大对毒品犯罪惩处力度不相符的。明确规定立功必须是功足以抵罪才能从宽处罚。如大毒枭必须检举其他大毒枭的犯罪线索,帮助公安机关抓获或者破获其他严重刑事犯罪。检举同案犯中的二号、三号人物,虽然也是重大立功,但不足抵罪的仍应严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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