附录1:最高人民法院专家法官著述与主流观点
对于此类行为应如何处理,实践中存在三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应以诈骗罪处理,理由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获取体彩奖金的目的;客观上改变球的重量,有虚构事实的诈骗行为。第二种意见认为,应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处理,理由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获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改变彩球重量的行为,导致不能正常开奖,使彩民对体彩摇奖的公正性产生了极大的怀疑,严重破坏了体育彩票经营秩序。第三种意见认为,本行为既不构成诈骗罪,也不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
1.尽管行为人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但其盗窃体彩摇奖用球并改变其重量的行为,在行为方式及犯罪对象方面均与诈骗罪的构成不符,此类行为不宜认定为诈骗罪。
2.盗窃体彩摇奖用球并改变其重量的行为,构成破坏生产经营罪。此类行为能否认定为破坏生产经营罪,关键在于如何理解下述三个具有争议的问题:一是体彩发行销售是否属于经营行为;二是被告人章国新意图中大奖及试一下体彩摇奖是否有假的主观心态能否包括在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的“其他个人目的”中;三是被告人章国新窃取体彩摇奖专用彩球改变其重量,并投入使用的行为是否属于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的“其他方法”。
( 1)从体彩发行销售的特点及有关国家规定来看,体彩发行销售属于政府严格控制和管理下的一种特殊经营行为。
( 2)在一定情形下,非法获取财产利益的目的可以为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的“其他个人目的”所包容。
( 3)窃取体彩摇奖专用彩球改变其重量并投入使用的行为可以认定为破坏生产经营罪中的“其他方法”。
― 高憬宏、杨万明主编:《 基层人民法院法官培训教材(实务卷· 刑事审判篇)》 ,人民法院出版社2005年版,第308一312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