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域外证据审核与采信的刑事审判实践

发布时间:2013-05-31

    庭立方:对于中国司法机关通过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外国司法机关调查取得的证据,法院无须就该证据本身在程序及手续上进行限制,只要其具备了完整的证据属性,即可以认定。199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外国人寄给中国律师或者中国公民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所在国外交部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具有法律效力。但中国与该国之间有互免认证协定的除外:”该条款规定了外国人委托中国律师或公民参加刑事诉讼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办理有关公证、认证手续,但规定所指对象仅为授权委托书。有种观点认为,《民事证据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基本相同,将授权委托书扩大到了证据。对域外证据可借鉴《民事证据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同时注意到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要求高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因此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也应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所在国外交部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这种观点不能成立。刑事、民事诉讼法有关授权委托书的相关规定均是审查诉讼代理人身份是否真实,其目的是防止无权代理人代当事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的情况,但该规定不能作为审查域外证据的法律依据。首先,授权委托书不是刑事、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只对诉讼过程产生程序上的影响,而不会像证据那样对案件实体产生影响。其次,证据具有不可替换性和重复性,不能撤回或更改,但授权委托书可由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随时撤销或更换。最后,授权委托书的性质是法律文书,将对一种法律文书的要求扩大到所有证据,并无逻辑和法律上的依据。
    刑事诉讼中应区分证据适用公证认证程序。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判断域外证据是否需要适用公证认证程序,既要维护我国的国家主权,也要根据不同的证据类型,从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证据合法性及真实性的判断标准等上位原则及制度出发,不应一概而论。域外证据通常使用涉外公证、领事认证的方式,其针对的仅是涉外书证,特别是公文书。公文书,是指外国有关权力机关颁布的具有明确法律意义的文书,如一国的法律条文、判决书、行政裁定书、政府函件、身份证明等,其形式上的真实性应当根据证据形成国的法律加以判定,内国法院囿于司法权的限制无法判断文书的真伪,由证据形成国有关机关对公文书形式的真实性予以证明,有利于诉讼的便捷和公正。书证以外的其他证据,有的因为无法公证认证,有的因为公证认证没有实际意义,而未被要求必须公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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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庭立方:对于中国司法机关通过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外国司法机关调查取得的证据,法院无须就该证据本身在程序及手续上进行限制,只要其具备了完整的证据属性,即可以认定。1998年6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居住的外国人寄给中国律师或者中国公民的授权委托书,必须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所在国外交部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才具有法律效力。但中国与该国之间有互免认证协定的除外:”该条款规定了外国人委托中国律师或公民参加刑事诉讼的授权委托书应当办理有关公证、认证手续,但规定所指对象仅为授权委托书。有种观点认为,《民事证据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基本相同,将授权委托书扩大到了证据。对域外证据可借鉴《民事证据规定》中的相关规定,同时注意到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要求高于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因此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对于当事人在向人民法院提供的在我国领域外形成的证据也应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所在国外交部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这种观点不能成立。刑事、民事诉讼法有关授权委托书的相关规定均是审查诉讼代理人身份是否真实,其目的是防止无权代理人代当事人出庭参加诉讼活动的情况,但该规定不能作为审查域外证据的法律依据。首先,授权委托书不是刑事、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证据,只对诉讼过程产生程序上的影响,而不会像证据那样对案件实体产生影响。其次,证据具有不可替换性和重复性,不能撤回或更改,但授权委托书可由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随时撤销或更换。最后,授权委托书的性质是法律文书,将对一种法律文书的要求扩大到所有证据,并无逻辑和法律上的依据。
    刑事诉讼中应区分证据适用公证认证程序。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规定:“证据有下列七种:(一)物证、书证;(二)证人证言;(三)被害人陈述;(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辩解;(五)鉴定结论;(六)勘验、检查笔录;(七)视听资料”。判断域外证据是否需要适用公证认证程序,既要维护我国的国家主权,也要根据不同的证据类型,从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证据合法性及真实性的判断标准等上位原则及制度出发,不应一概而论。域外证据通常使用涉外公证、领事认证的方式,其针对的仅是涉外书证,特别是公文书。公文书,是指外国有关权力机关颁布的具有明确法律意义的文书,如一国的法律条文、判决书、行政裁定书、政府函件、身份证明等,其形式上的真实性应当根据证据形成国的法律加以判定,内国法院囿于司法权的限制无法判断文书的真伪,由证据形成国有关机关对公文书形式的真实性予以证明,有利于诉讼的便捷和公正。书证以外的其他证据,有的因为无法公证认证,有的因为公证认证没有实际意义,而未被要求必须公证认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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