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工作人员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内外勾结共同骗取保险金的行为如何定性?
发布时间:2013-06-05 15:05:12
答:根据理论,人在实施时,尽管其分工不同,但其行为也具有一定的独立性,有身份的人与无身份的人相互勾结,应以整体行为表现的性质为依据,而不能只局限于犯罪特征的某一个方面。因此,我们认为正确认定“内外勾结”共同实施保险诈骗犯罪,依据以下原则,应以的基本特征来决定,的性质决定的性质。犯罪中,如果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起主要作用,就以保险公司的工作人员的身份来确定犯罪的性质,如是国家工作人员就定,如是非国家工作人员就定。如果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中起主要作用,就以保险定罪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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