牟均发 严选律师
重庆善佑律师事务所
重庆市
发布时间:2013-06-18
庭立方:一是根据我国现行规定凡是与未满14周岁的女性发生性行为,一律定为强奸,而在现实生活中,未满14周岁且有自控意志的少女自愿与犯罪人发生性行为者在数不少,在性行为发生的过程中,男女双方不存在违背对方意志的明显特征,所以,根据本研究的操作定义,不将此种现象列入研究范围;二是在现实生活中犯罪人通过利诱、欺骗等手段,诱使精神异常者(如精神病患者、智力低下者等)与之发生性关系,从表面上看似乎被害人自愿发生性行为,而实质上是被害人对侵害行为无法作出准确的意志辨别和判断,是否应该和对方发生性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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