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嫌疑人经侦查机关非正式程序通知后到案的性质认定

发布时间:2013-06-25

  庭立方:嫌疑人经侦查机关非正式程序通知后到案的性质认定

  侦查机关口头传唤或者通过他人带话或者打电话等非正式程序通知被告人到侦查机关协助调查,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此种情形下,笔者认为,自动投案的时间界点是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口头传唤并非强制措施,协助调查也非讯问,实践中有时认定侦查机关究竟是作为针对嫌疑人进行的“讯问”还是为了调查取证而进行的“询问”,往往所依据的是问话笔录所载的系“询问笔录”还是“讯问笔录”,侦查机关往往仅以一个简单的关于问话之前是否已经掌握嫌疑人犯罪事实的情况说明来确定嫌疑人是否构成自首。这种随意的侦查方式显然违背了法律的确定性的需要,也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不能因为侦查机关问话方式的不同而得出不同的结论,需要严格规范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如果没有正式手续而对嫌疑人进行问话的,就应该做出对嫌疑人有利的认定,视为一般的调查询问而非讯问。当然,如果侦查机关在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之后为了便于将其顺利抓获而以协助调查的名义将其诱捕的,则另当别论。〔7〕但前提是侦查机关确有证据表明已经掌握了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能仅以一个简单的情况说明来敷衍塞责,否则,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对嫌疑人因此到案后并主动如实供述的行为就应该认定为自首。

  如果嫌疑人开始并未如实交代,避重就轻,而是在侦查机关掌握相关证据向其陈清利害关系之后再如实供述的,能否算是自首。只要侦查机关尚未履行正式手续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就应该认定为自动投案后的如实供述,否则实践中的认定将会出现随意性;如果经侦查机关说服教育后嫌疑人仍不供述,侦查机关在掌握一定证据后对嫌疑人采取了正式的强制措施后其才供述的,一般不宜认定自首,因为一则侦查机关已经耗费了大量司法资源,二则嫌疑人经说服教育仍不供述,表明其心存侥幸,没有自动投案的意图,三则其在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并未如实供述。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还有疑问?

马上发起在线咨询,专业律师快速回复你的问题

立即咨询

嫌疑人经侦查机关非正式程序通知后到案的性质认定

发布时间:2013-06-25

  庭立方:嫌疑人经侦查机关非正式程序通知后到案的性质认定

  侦查机关口头传唤或者通过他人带话或者打电话等非正式程序通知被告人到侦查机关协助调查,被告人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在此种情形下,笔者认为,自动投案的时间界点是嫌疑人尚未受到讯问、未被采取强制措施时。口头传唤并非强制措施,协助调查也非讯问,实践中有时认定侦查机关究竟是作为针对嫌疑人进行的“讯问”还是为了调查取证而进行的“询问”,往往所依据的是问话笔录所载的系“询问笔录”还是“讯问笔录”,侦查机关往往仅以一个简单的关于问话之前是否已经掌握嫌疑人犯罪事实的情况说明来确定嫌疑人是否构成自首。这种随意的侦查方式显然违背了法律的确定性的需要,也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不能因为侦查机关问话方式的不同而得出不同的结论,需要严格规范侦查机关的侦查行为,如果没有正式手续而对嫌疑人进行问话的,就应该做出对嫌疑人有利的认定,视为一般的调查询问而非讯问。当然,如果侦查机关在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之后为了便于将其顺利抓获而以协助调查的名义将其诱捕的,则另当别论。〔7〕但前提是侦查机关确有证据表明已经掌握了嫌疑人的犯罪事实,不能仅以一个简单的情况说明来敷衍塞责,否则,在没有相反证据推翻的情况下,对嫌疑人因此到案后并主动如实供述的行为就应该认定为自首。

  如果嫌疑人开始并未如实交代,避重就轻,而是在侦查机关掌握相关证据向其陈清利害关系之后再如实供述的,能否算是自首。只要侦查机关尚未履行正式手续对其采取强制措施,就应该认定为自动投案后的如实供述,否则实践中的认定将会出现随意性;如果经侦查机关说服教育后嫌疑人仍不供述,侦查机关在掌握一定证据后对嫌疑人采取了正式的强制措施后其才供述的,一般不宜认定自首,因为一则侦查机关已经耗费了大量司法资源,二则嫌疑人经说服教育仍不供述,表明其心存侥幸,没有自动投案的意图,三则其在被侦查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之前并未如实供述。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