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形迹可疑与犯罪嫌疑正确区分

发布时间:2013-06-27

  庭立方:形迹可疑,是指特定人的举动、神态不正常,使人产生疑问。这种疑问是臆测性的心理判断,它的产生没有也不需要凭借一定的事实依据,是一种仅凭常理、常情判断而产生的怀疑。犯罪嫌疑,是指侦查人员凭借一定的事实依据或者他人提供的线索,认为特定的人有犯罪嫌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行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如何理解和适用这一规定,是司法实践中有关自首认定的较为棘手的问题之一。对某一行为人是行迹可疑还是犯罪嫌疑,多数时候是依据侦查人员或有关组织的“犯罪人的归案经过”而定。在判断司法机关或有关组织所掌握的线索、证据是否已达到足以将行为人合力地怀疑为某宗罪行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以一般司法人员的认知水平为准。由于一般社会公众欠缺查证犯罪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而不同司法人员的办案水平和能力各有不同,因此既不应当以一般社会公众的认知水平,也不应当以直接负责对行为人进行盘查工作的特定司法人员或者其他有关组织人员的认知水平,作为判断所掌握的线索、证据是否已达到足以将行为人合理怀疑为某宗罪行的犯罪嫌疑人的标准。应当强调的是,在遇有难以确切判断凭借有关线索、证据是否“足以合理地将行为人确定为是某宗罪行的犯罪嫌疑人”时,则应当本着“疑案有利被告”的理念和鼓励犯罪人自首的刑事政策精神,认定此时尚不足以合理的将行为人确定为犯罪嫌疑人,也即,这类行为人若能在接受盘查(或者讯问)时能主动如实供述其罪行的,仍应当认定其成立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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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处理自首和立功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项规定:罪行尚未被司法机关发觉,仅因行迹可疑,被有关组织或者司法机关盘问、教育后,主动交代自己的罪行,应当视为自动投案。如何理解和适用这一规定,是司法实践中有关自首认定的较为棘手的问题之一。对某一行为人是行迹可疑还是犯罪嫌疑,多数时候是依据侦查人员或有关组织的“犯罪人的归案经过”而定。在判断司法机关或有关组织所掌握的线索、证据是否已达到足以将行为人合力地怀疑为某宗罪行的犯罪嫌疑人时,应当以一般司法人员的认知水平为准。由于一般社会公众欠缺查证犯罪的专业知识和经验,而不同司法人员的办案水平和能力各有不同,因此既不应当以一般社会公众的认知水平,也不应当以直接负责对行为人进行盘查工作的特定司法人员或者其他有关组织人员的认知水平,作为判断所掌握的线索、证据是否已达到足以将行为人合理怀疑为某宗罪行的犯罪嫌疑人的标准。应当强调的是,在遇有难以确切判断凭借有关线索、证据是否“足以合理地将行为人确定为是某宗罪行的犯罪嫌疑人”时,则应当本着“疑案有利被告”的理念和鼓励犯罪人自首的刑事政策精神,认定此时尚不足以合理的将行为人确定为犯罪嫌疑人,也即,这类行为人若能在接受盘查(或者讯问)时能主动如实供述其罪行的,仍应当认定其成立自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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