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文科 严选律师
河南沣贤律师事务所
河南省郑州市
发布时间:2013-06-27
庭立方:如何正确理解死缓考验期间的故意犯罪。一种观点认为,作为死缓变更执行条件的“故意犯罪”,就是一般意义的故意犯罪,而不能限定为比较严重的“故意犯罪”,犯较轻“故意犯罪”的死缓犯也应当变更执行死刑。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将死缓变更执行死刑的条件由‘故意犯罪’改为‘严重的故意犯罪’。”,认为仅仅“以故意犯罪作为执行死刑的条件是不公平的”。笔者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是第一种观点所理解的故意犯罪的范围过大了,而第二种观点则把告诉才处理的或检察机关没有提起的犯罪排除了。把告诉才处理的或检察机关没有提起公诉的轻微犯罪排除在外,这种做法是合理的,是符合死缓制度的目的的,因为现代死缓制度“是‘死刑慎用’的刑罚观念的体现”,是“以‘惩罚与教育相结合’的现代刑罚目的为指导”]而建立起来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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