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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被鉴定为轻伤后伤情恶化,补充鉴定为重伤的如何量刑

发布时间:2013-07-02

  庭立方:被害人的伤情先后经过鉴定和补充鉴定,前期鉴定结论为轻伤(上限),后期结论为重伤。被害人的伤情直接影响到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大小,如果是重伤,刑法规定应对被告人判处三到十年有期徒刑;如果是轻伤,刑法规定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本案中,如何认定被害人的伤情,成为控辩双方争论的焦点所在。

  控方认为,应当认定被害人的伤情为重伤,对被告人依法判处三到十年的有期徒刑;辩方则认为,应当采信早期的鉴定结论,认定被害人的伤情为轻伤,从而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笔者认为,应当采纳控方的意见,认定被害人的伤情为重伤,判决被告人承担重伤的刑事责任。因为被害人后期的伤情,即恶化了的、被据以鉴定为重伤的伤情,同被告人对被害人2010年9月5日的伤害行为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指一种现象与另一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及人的刑事责任的,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指的是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案中,被告人蔡某某于2010年9月5日19时许在北京市通州区物资学院路3号院民工宿舍内因琐事与胡某某发生口角后用拳头将胡某某左眼打伤,后胡某某在治疗过程中伤情不断恶化,早期被鉴定为轻伤(上限),后期经补充鉴定为重伤。从诊断证明及相关治疗病历来看,被害人在治疗过程中并没有受到新的伤害,没有其他因素的介入导致被害人伤情的恶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有其他因素导致了被害人伤情的恶化。因此,可以认定,被害人伤情的恶化是受到被告人伤害后的自然发展过程,被害人恶化后的伤情,即被据以鉴定为重伤的伤情,是被告人蔡某某用拳头打击被害人这种危害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恶化的伤情与拳头打击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构成了让被告人承担重伤的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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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控方认为,应当认定被害人的伤情为重伤,对被告人依法判处三到十年的有期徒刑;辩方则认为,应当采信早期的鉴定结论,认定被害人的伤情为轻伤,从而对被告人判处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

  笔者认为,应当采纳控方的意见,认定被害人的伤情为重伤,判决被告人承担重伤的刑事责任。因为被害人后期的伤情,即恶化了的、被据以鉴定为重伤的伤情,同被告人对被害人2010年9月5日的伤害行为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因果关系指一种现象与另一种现象之间引起与被引起的关系。刑法学是研究犯罪及人的刑事责任的,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指的是人的危害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本案中,被告人蔡某某于2010年9月5日19时许在北京市通州区物资学院路3号院民工宿舍内因琐事与胡某某发生口角后用拳头将胡某某左眼打伤,后胡某某在治疗过程中伤情不断恶化,早期被鉴定为轻伤(上限),后期经补充鉴定为重伤。从诊断证明及相关治疗病历来看,被害人在治疗过程中并没有受到新的伤害,没有其他因素的介入导致被害人伤情的恶化,被告人及其辩护人亦没有提供证据证明有其他因素导致了被害人伤情的恶化。因此,可以认定,被害人伤情的恶化是受到被告人伤害后的自然发展过程,被害人恶化后的伤情,即被据以鉴定为重伤的伤情,是被告人蔡某某用拳头打击被害人这种危害行为引起的危害结果,恶化的伤情与拳头打击之间存在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构成了让被告人承担重伤的刑事责任的因果关系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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