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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害人为单位主体时敲诈勒索罪的认定?

发布时间:2013-07-02

  庭立方:争议焦点为被告人王某、关某的行为是否构成敲诈勒索罪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关某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该观点的主要理由是:其一,二被告人请求单位给付一定的奖励或者补偿是基于无因管理的请求,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二,二被告人是向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北京分公司索要钱财,本案被害人是单位主体而非司机或者经理个人;敲诈勒索需要以胁迫手段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而单位没有主观感受,并且有违法行为的是司机个人而非公司本身,所以,二被告人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实行了胁迫、恐吓”。

  第二种观点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合议庭亦持此观点。理由如下:

  (一)从主观方面来讲,二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北京分公司并未明确规定会奖励举报人,所以二被告人购买“DV”等设备拍摄该公司司机在外私自卖油的录像,目的就是向该公司索取钱财,其二人主观动机方面并没有合法因素予以支撑。

  (二)从客观方面来讲,二被告人实施了胁迫手段并对被害人造成了胁迫后果。尽管本案被害人是单位,但不能否定其作为被胁迫对象的资格。与二被告人直接接触的是单位的管理经营者,他们的主观决策将直接对单位造成影响。本案中,二被告人以将此事告知总公司和该公司销售客户相威胁,足以使公司运营管理者产生心理负担和被胁迫感、二被告人利用单位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向单位的管理者索要钱财,这本身对管理者就是一种威胁,同时也可能会对整个公司的声誉造成负面影响,对公司是一种威胁。

  (三)从犯罪数额来讲,本案二被告人索要数额达人民币十万元,数额巨大,远超过了敲诈勒索罪的量刑起点,也符合构成此罪对犯罪数额的要求,故从犯罪数额方面二被告人的行为也符合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条件。

  此外,尽管二被告人因犯罪未遂且有立功表现而被免于刑事处罚,但这不能否认其二人行为的性质。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二被告人未向个人索要钱财,但其二人的行为如果不作为犯罪打击,类似行为泛滥,将会严重扰乱单位和社会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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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种观点认为王某、关某的行为不构成敲诈勒索罪。该观点的主要理由是:其一,二被告人请求单位给付一定的奖励或者补偿是基于无因管理的请求,因此不能认定被告人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其二,二被告人是向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北京分公司索要钱财,本案被害人是单位主体而非司机或者经理个人;敲诈勒索需要以胁迫手段使被害人产生心理恐惧,而单位没有主观感受,并且有违法行为的是司机个人而非公司本身,所以,二被告人的行为不应认定为“实行了胁迫、恐吓”。

  第二种观点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合议庭亦持此观点。理由如下:

  (一)从主观方面来讲,二被告人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中国石油天然气运输公司北京分公司并未明确规定会奖励举报人,所以二被告人购买“DV”等设备拍摄该公司司机在外私自卖油的录像,目的就是向该公司索取钱财,其二人主观动机方面并没有合法因素予以支撑。

  (二)从客观方面来讲,二被告人实施了胁迫手段并对被害人造成了胁迫后果。尽管本案被害人是单位,但不能否定其作为被胁迫对象的资格。与二被告人直接接触的是单位的管理经营者,他们的主观决策将直接对单位造成影响。本案中,二被告人以将此事告知总公司和该公司销售客户相威胁,足以使公司运营管理者产生心理负担和被胁迫感、二被告人利用单位管理上存在的问题,向单位的管理者索要钱财,这本身对管理者就是一种威胁,同时也可能会对整个公司的声誉造成负面影响,对公司是一种威胁。

  (三)从犯罪数额来讲,本案二被告人索要数额达人民币十万元,数额巨大,远超过了敲诈勒索罪的量刑起点,也符合构成此罪对犯罪数额的要求,故从犯罪数额方面二被告人的行为也符合构成敲诈勒索罪的条件。

  此外,尽管二被告人因犯罪未遂且有立功表现而被免于刑事处罚,但这不能否认其二人行为的性质。需要注意的是,虽然二被告人未向个人索要钱财,但其二人的行为如果不作为犯罪打击,类似行为泛滥,将会严重扰乱单位和社会的正常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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