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伟 严选律师
广东广强律师事务所
广东省广州市
发布时间:2013-07-23
庭立方:根据第83条的规定,被判处的犯罪分子,其的考验期为原判刑罚没有执行完毕的刑期,即宣告假释时原判刑罚的剩余时期。
根据刑法第82条、第79条的规定,对于犯罪分子的假释,应当遵守下列程序:
(1)由执行机关向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提出假释建议。
(2)中级以上人民法院收到假释建议书后,应当组成合议庭对假释案件进行审理,要重点审查罪犯是否确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对符合法定假释条件的,裁定予以假释。
有期徒刑罪犯的假释考验期为没有执行完的刑期,罪犯的假释考验期为十年。
被假释的罪犯在假释考验期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依法撤消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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