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辰君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7-25
庭立方:对于“偷逃应缴税额较大”的具体数额标准是否应当修改,研讨会形成了三种意见:
一种意见认为,个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偷逃关税5万元的入罪标准系1997年条文所规定,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该标准已不能适应打击的需要,应适度提高。
另一种意见认为,对的入罪标准宜参照逃税罪的规定,除规定一定数额标准外,同时将偷逃应缴税额达到应纳税额的一定比例作为入罪要件。
第三种意见认为,走私犯罪严重侵害国家税收制度,且呈常见多发态势,宜从严打击,坚持原有的5万元入罪标准。逃税罪的比例追诉标准是由刑法明文规定的,既然立法未对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作相同规定,则不宜由司法解释加以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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