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2015年H某开始接触电弧炉尘进口业务,在明知电弧炉尘为《巴塞尔公约》禁止进出口货物,且属于我国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的情况下,H某仍积极通过互联网寻找电弧炉尘的国外供货商,并通过伪报品名方式走私进境。
二、办案过程
当事人因走私废物罪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后,罗健律师在综合分析案情和证据后提出几次走私废物中的废物不应认定,且在其中某起中不应认定为犯罪的建议,并展开辩护。
三、辩护思路
综合本案被告人H某的各种犯罪情节和表现,展开辩护。
1、起诉指控2017年1月4日湖南某公司走私废物8161吨的事实,缺乏关键的鉴别报告,定罪证据不足,不应认定。
2、起诉指控2017年3月3日湖南某公司走私废物65吨的事实,该批货物经某地检疫检验局鉴定氧化锌含量为54.5%,根据工信部YS-T73-2011副产品氧化锌和粗氧化锌的要求,对于ZnO的含量超过50%的,不属于固体废物,故该部分事实不构成犯罪。
3、起诉指控2017年3月10日湖南某公司走私废物789吨的事实,系H某主动申请了退运,其主观上不具有走私的故意,故该部分事实不构成犯罪。
4、起诉指控第四笔走私废物的事实中,H某应认定为。
四、办案结果
(2018)湘xx刑初xx号
被告人H某犯走私废物罪,判处二年六个月。
五、办案心得
办理此类犯罪时,对于是否构成废物的标准是定罪量刑的重要依据。打官司不是打关系,而是打证据。由于本案证据的瑕疵和证据链条的不扎实,在经过思考后并与当事人的沟通交流之后,明确了庭审方案和诉讼策略。
发表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