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博旭 严选律师
安徽金亚太(阜阳)律师事务所
安徽省阜阳市
发布时间:2013-07-29
庭立方:(一)被监视居住的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
1、被监视居住的人在监视居住期间应当遵守的规定(不得妨碍诉讼的顺利进行)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3)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4)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作证;
(5)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2、违反规定的法律后果
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违反前款规定,情节严重的,可以予以逮捕;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二)监视居住的措施
1、执行机关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采取电子监控、不定期检查等监视方法对其遵守监视居住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
2、在侦查期间,可以对被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通信进行监控。
(三)监视居住的期限和执行
1、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2、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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