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晓军 严选律师
甘肃西润律师事务所
甘肃省兰州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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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13-07-29
庭立方:1、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2、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3、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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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立方:1、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除无法通知的以外,应当在执行监视居住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监视居住人的家属。
2、被监视居住的、被告人委托辩护人,适用本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
3、人民检察院对指定居所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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