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巽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8-08
庭立方:司法实践中,有的行贿人以各种名义向国家工作人员送钱送物,进行“感情投资”,过一定时间后提出请托要求,能否认定为行贿 ?我认为不能一概而定。应根据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进行综合分析。如果行为人开始送钱送物并无明确的请托要求,只是为了联络感情、交朋友,过一定时间后提出请托的,因其送钱送物时,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主观故意尚不明确,一般不能以行贿认定;但如果行贿人请托的事项早在其送钱送物之前就已产生,为以后提出请托打基础而以交朋友、联络感情为名,向国家工作人员送钱送物,然后再提出请托,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应当认定为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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