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刚 严选律师
北京市京师(沈阳)律师事务所
辽宁省沈阳市
发布时间:2013-08-08
庭立方:司法实践中,多数情况下行贿人谋取的不正当利益已经得以实现,但也有少数情况下,谋取的利益没有实现。这种情况下能否认定行贿问题。我认为,对行贿人明知是不正当利益而为谋取这一利益,向国家工作人员送钱送物的,即使利益没有得以实现,也应认定为行贿,尽管这种情况下,收受财物一方的国家工作人员可能既未答应也未为请托人实施谋利行为,很可能不构成,因为行贿与受贿并不完全是对合关系,不是有行贿就必然有受贿,或者有受贿就必然有行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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