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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抢劫的未遂形态

发布时间:2013-08-12

庭立方:对于“入户抢劫”的未遂问题,我国刑法典及司法解释没有给予明确的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各级法院审判活动也存在认定差异。因而有大量的同案不同判决的情况发生,量刑不均衡,也影响到我国司法的公平公正问题。

入户抢劫是社会危害性较大的暴力性犯罪行为,我国在规定入户抢劫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的同时,亦对其规定了较高的法定刑期。如果我们无法理清其未遂的认定及其适用情形,就无从体现我国刑法打击犯罪的社会职能,在现实司法实践中,个案会发生简单的套用刑法条文的规定,不仅不能有力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益,也与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已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宗旨格格不入。

在我国通行的观点认为,加重犯包括情节加重犯和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的成立前提是加重结果的出现,如抢劫致人死亡中被害人的死亡即加重结果。这表明在抢劫致人死亡的要件中,基本犯的抢劫行为与结果加重情节死亡均已达既遂状态,就不存在未遂的情形。2005年《双抢意见》亦持同样的观点。

也有一种观点认为情节加重犯存在既遂与未遂形态,支持该观点的专家学者们认为情节加重的犯罪构成并未改变原有基本犯的构成性质,情节加重犯既遂与否,固然取决于加重情节要件具备与否,更重要的是由基本犯的犯罪形态而定。言外之意即只有完全具备基本犯罪的构成又具备法定加重情节时,才构成加重犯的既遂形态,当具备法定加重情节却又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全具备基本犯罪构成时,则成立情节加重犯的未遂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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入户抢劫是社会危害性较大的暴力性犯罪行为,我国在规定入户抢劫为抢劫罪的加重情节的同时,亦对其规定了较高的法定刑期。如果我们无法理清其未遂的认定及其适用情形,就无从体现我国刑法打击犯罪的社会职能,在现实司法实践中,个案会发生简单的套用刑法条文的规定,不仅不能有力的保障犯罪嫌疑人的基本权益,也与宪法和刑事诉讼法中已规定的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宗旨格格不入。

在我国通行的观点认为,加重犯包括情节加重犯和结果加重犯。结果加重犯的成立前提是加重结果的出现,如抢劫致人死亡中被害人的死亡即加重结果。这表明在抢劫致人死亡的要件中,基本犯的抢劫行为与结果加重情节死亡均已达既遂状态,就不存在未遂的情形。2005年《双抢意见》亦持同样的观点。

也有一种观点认为情节加重犯存在既遂与未遂形态,支持该观点的专家学者们认为情节加重的犯罪构成并未改变原有基本犯的构成性质,情节加重犯既遂与否,固然取决于加重情节要件具备与否,更重要的是由基本犯的犯罪形态而定。言外之意即只有完全具备基本犯罪的构成又具备法定加重情节时,才构成加重犯的既遂形态,当具备法定加重情节却又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未能完全具备基本犯罪构成时,则成立情节加重犯的未遂形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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