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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入罪及量刑具体数额标准

发布时间:2013-09-08

  为依法惩治敲诈勒索犯罪,保护公私财产权利。近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人民检察院、江苏省公安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结合江苏省经济社会发展和社会治安的实际状况,确定了江苏省办理敲诈勒索刑事案件入罪及量刑具体数额标准,并下发全省执行。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至5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在不同的量刑幅度内定罪量刑。

  据江苏省法院刑二庭负责人介绍,江苏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是在司法解释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充分考虑我省近年来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并与其他相关财产犯罪执行数额标准相协调后确定的,具体标准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4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4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同时,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江苏还降低了“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七种情形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标准的入罪门槛,将其确定为新标准的50%。

  降低了该几类敲诈勒索犯罪情形的入罪门槛;标准的出台还为《刑法修正案(八)》对敲诈勒索罪作出提高法定最高刑的重大修改后法定最高刑档明确了数额标准,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敲诈勒索这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安全犯罪的决心,必将有力地震慑犯罪分子,发挥刑法惩罚和预防犯罪的双重功效,进一步促进平安江苏建设。

  “标准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依法打击敲诈勒索这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安全犯罪的决心,将有力威慑犯罪分子,发挥刑法惩罚和预防犯罪的双重功效。”据江苏省法院刑二庭徐磊法官介绍,日前该标准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已下发全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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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两高”司法解释规定,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2000元至5000元以上、3万元至10万元以上、30万元至50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在不同的量刑幅度内定罪量刑。

  据江苏省法院刑二庭负责人介绍,江苏执行的具体数额标准,是在司法解释规定的幅度范围内,充分考虑我省近年来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治安状况,并与其他相关财产犯罪执行数额标准相协调后确定的,具体标准为: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4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6万元以上的,为“数额巨大”;敲诈勒索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40万元以上的,为“数额特别巨大”。

  同时,结合司法解释的规定,江苏还降低了“曾因敲诈勒索受过刑事处罚的;一年内曾因敲诈勒索受过行政处罚的;对未成年人、残疾人、老年人或者丧失劳动能力人敲诈勒索的;以将要实施放火、爆炸等危害公共安全犯罪或者故意杀人、绑架等严重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犯罪相威胁敲诈勒索的;以黑恶势力名义敲诈勒索的;利用或者冒充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军人、新闻工作者等特殊身份敲诈勒索的;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等七种情形的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标准的入罪门槛,将其确定为新标准的50%。

  降低了该几类敲诈勒索犯罪情形的入罪门槛;标准的出台还为《刑法修正案(八)》对敲诈勒索罪作出提高法定最高刑的重大修改后法定最高刑档明确了数额标准,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依法严厉打击敲诈勒索这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安全犯罪的决心,必将有力地震慑犯罪分子,发挥刑法惩罚和预防犯罪的双重功效,进一步促进平安江苏建设。

  “标准的出台充分体现了司法机关依法打击敲诈勒索这一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安全犯罪的决心,将有力威慑犯罪分子,发挥刑法惩罚和预防犯罪的双重功效。”据江苏省法院刑二庭徐磊法官介绍,日前该标准经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后已下发全省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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