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勇 严选律师
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泸州市
发布时间:2013-09-09
问:邻村的周某和于某相约同去盗窃,周某只是在村外车上等候和放风,只有于某一个进村将黄牛盗走,请问周某是否因为不是而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庭立方:《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而周某与于某在共同犯罪中,相互配合,各负其责,左右相当,不区分主从犯,因此不能因为周某只是在外放风而酌情从轻处罚。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经济犯罪
#知识产权犯罪
#侵犯财产及诈骗犯罪
#危害公共安全犯罪
#职务犯罪#官员犯罪
#职务犯罪#官员犯罪
2024/05/20 17:06
2024/05/20 17:02
2024/05/20 17:02
2024/05/20 16:44
2024/05/20 10:19
2024/05/19 21:5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