何春莉 严选律师
四川卓安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09-16
庭立方:毒品数量是决定贩卖毒品行为对社会危害程度大小的主要情节,也是案件量刑的重要情节。毒品的数量直接决定了刑罚的种类和量刑的幅度,在“数量引诱”贩卖毒品犯罪案件中,毒品的数量应根据行为人实际交易的毒品数量来认定,而不能以特情诱惑的毒品数量来直接定罪处刑。本案被告人曹某因受到特情诱惑因素的影响加大了贩卖毒品的数量,根据我国现阶段有关毒品犯罪的刑事政策和罪刑相适应原则,对因“数量引诱”实施毒品犯罪的被告人,应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曹某是毒品再犯,同时又具有“数量引诱”情形和立功表现。既有从重处罚情节,也有从宽处罚情节,应结合全案案情,并综合考虑各方面因素,对被告人曹某依法予以从轻处罚,以体现宽严相济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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