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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2013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3-11-08

 

吉高法[ 2013 ]111号
全省各级人民法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和吉林省统计局公布的二○一二年度统计数据,现将我省二○一三年度人身损害赔偿执行标准公布如下:
   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为:
   2012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0208.04元;
 2012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8598.17元。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为:
 2012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4613.50元;
 2012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6186.17元。
   三、误工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公式:误工费 = 误工天数×日误工费计算标准。
   四、丧葬费标准为19203.50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50.00元。
   以上赔偿标准于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期间执行。
   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参照,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法院馈。
   附:2012年度国民经济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声明:本网部分内容系编辑转载,转载目的在于传递更多信息,并不代表本网赞同其观点和对其真实性负责。如涉及作品内容、版权和其它问题,请联系我们,我们将在第一时间处理! 转载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内容为作者个人观点本站只提供参考并不构成任何应用建议。本站拥有对此声明的最终解释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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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死亡赔偿金、残疾赔偿金计算标准为:
   2012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20208.04元;
 2012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为8598.17元。
 二、被扶养人生活费计算标准为:
 2012年度吉林省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为14613.50元;
 2012年度吉林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为6186.17元。
   三、误工时间以日为单位,计算公式:误工费 = 误工天数×日误工费计算标准。
   四、丧葬费标准为19203.50元。
   五、住院伙食补助费计算标准为每人每天50.00元。
   以上赔偿标准于2013年9月1日至2014年8月31日期间执行。
   供各级人民法院在审判中参照,如遇到问题请及时向省法院馈。
   附:2012年度国民经济各行业职工平均工资。
吉林省高级人民法院
二○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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