史纯律 严选律师
江苏神阙律师事务所
江苏省无锡市
发布时间:2013-11-11
庭立方:有一些案件,国家工作人员在收取(非索贿)他人财物以后,隔了一段时间(如一年半载以后),才将财物悉数退还给对方或者上交的。此种情况,退回或者上交不能说是及时。此种退款行为如何处理,常常引起争议,《意见》也未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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