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勇 严选律师
四川辞鉴律师事务所
四川省泸州市
发布时间:2013-11-11
庭立方:鉴于目前严峻的腐败形势以及整体的社会环境,作为一项鼓励措施,现阶段将行为人及时向廉政账户上交贿赂款的行为不作为犯罪处理是可行的。不过,应特别注意国家工作人员上交贿赂款的时间,如果在案件开始查处或者相关案件案发以后,才将收受的款项上交的,只能作为退赃处理,不影响的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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