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科 严选律师
陕西云善律师事务所
陕西省西安市
发布时间:2013-11-12
庭立方:一是关于抵押权是否优先。对于设定抵押权集资中,大部分法院的做法是,审查其抵押物的性质,若抵押物系非法集资款购买,再用于抵押,则认定其抵押无效。例如,丽水杜益敏案中卢永强的1 400万元集资款,因抵押物系杜益敏用集资款购买,而认定抵押权无效。如以个人集资前的房产作抵押或者第三人房产作抵押,则又存在不同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应当认定抵押权具有优先权;另一种观点则认为,案件中主合同无效从合同也自然无效。
四是已经执行的生效民事判决是否执行回转的问题。大部分非法集资案件中,均存在民事已生效并已经执行完毕的情形。实践中,为了避免引发新的矛盾,对于已经执行完毕部分的犯罪数额不再计入犯罪数额,亦不再执行回转。但实践中亦存在案发前突击诉讼(甚至虚假诉讼),被告人为照顾部分亲友(存在转移资产的可能),从速调解并执行其仅有的财产的情形,引发大部分集资户的不满。部分地方反映该情况不同程度存在,但目前尚无执行回转的个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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