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俞 严选律师
上海博和汉商(盐城)律师事务所 瀛动力刑辩团队
江苏省盐城市
发布时间:2013-11-13
庭立方:买卖银行承兑汇票本质上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票据贴现” 现实中,民间票据中介经常打着“票据贴现”的旗号,在一定程度上类似银行的票据贴现行为。《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第4条第1款第3项规定:“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淮,擅自从事非法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票据贴现、资金拆借、信托投资、金融租赁、融资担保、外汇买卖,是非法金融业务活动。”该规定将擅自从事票据贴现明确界定为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因此该行为具有明显的违法性。但我们认为,民间票据中介行为本质上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票据贴现”,有两个原因否定了这种行为的违法性。
因此,《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洼》虽然将“票据贴现”并列其中,但是否构成犯罪只能在“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中寻找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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