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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奸与基于互相利用而发生性关系的区别

发布时间:2013-11-19

    庭立方:利用职权、从属关系、教养关系、趁人之危等特定关系,迫使妇女就范,应以强奸罪论处。而如果行为人利用职权引诱女方,女方基于互相利用、各有所图的心理与之发生性关系,则不以强奸罪论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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