陆青青 严选律师
六合刑辩-陆青青
四川省成都市
发布时间:2013-11-25
庭立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抢夺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抢夺公私财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第二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其他严重情节”:
(一)导致他人重伤的;
(二)导致他人自杀的;
(三)具有本解释第二条第三项至第十项规定的情形之一,数额达到本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数额巨大”百分之五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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